经销商在推广公司产品过程中应务实诚信,秉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规范经销商的推广行为,公司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
本规范所称“推广”是指,经销商按《经销商协议》的约定从事公司产品经营活动,就公司产品及其他指定产品向消费者提供咨询、退换货、配送、售后服务等。
二、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2.维护公司形象、市场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务实诚信,规范经营,对自身及雇员的行为负责。
三、推广要求
1.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产品,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荣誉、技术、证书等做如实介绍,为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2.向消费者推荐保健食品时,应区分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和不适用人群,明确告知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严格遵守并落实公司“十二个严禁”规定。
3.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按公司统一价格推广产品。
4.积极参与公司策划的促销活动,按要求使用活动中公司提供的赠品/礼品。
5.使用公司指定的辅销资料宣传、推广公司业务。
6.保护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
7.尊重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等。
8.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活动。
四、违规行为
1. 推广保健食品过程中夸大、虚假宣传,违反“十二个严禁”:
1)任何宣传“保健食品代替药物”的行为;
2) 诱导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3) 诱导患者停止用药、停止就医或不按医嘱治疗而单独使用保健食品;
4)扩大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范围;
5) 向特定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危重/疑难杂症患者、三岁以下婴幼儿)推荐保健食品;
6) 向消费者承诺或保证产品的使用效果;
7) 通过各种方式明示和暗示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或效果;
8) 将一些症状改善、缓解的案例,作为产品功效来宣传;
9) 夸大、编造产品功效,进行超出正常使用功效范畴的虚假宣传;
10) 以“排毒反应”“调理反应”等为由误导消费者使用产品;
11) 假冒医生或专业人士,或以医生、专业人士身份推荐保健食品;
12) 私自制售、传播、使用夸大、虚假宣传的资料和信息。
2. 制作或销售假冒公司产品。
3. 销售过期产品。
4. 以降价或变相变价等方式销售产品。
5. 未经公司审核批准,私自设立经销点或为他人私自设立的经销点提供公司产品或其他帮助。
6. 推广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7. 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8. 炫富拜金、夸大收入、宣扬暴富。
9. 人为操纵业绩,产品流向不明或流入降价销售渠道,对市场造成破坏。
10. 私自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或奖励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赠品、礼品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11. 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宗教迷信或其他不当言行。
12. 以公司名义、公司内部职能、公司员工身份推广产品。
13. 散布谣言、制造矛盾,攻击、诋毁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
14. 未经公司批准,接受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
15. 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标、域名、产品品牌、企业文化内容、专利技术名称等,或擅自使用公司行政领导姓名、肖像等。
16. 在中国市场宣传和推广公司海外市场的产品和业务。
17. 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1)展示、推广、售卖、分发非公司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
2)利用公司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他人使用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
3)未经公司许可,自行或通过他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18. 采用任何形式,特别是利用公司名义、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具体如下:
1)不以推广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2)以消费返利、消费增值、资金互助、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区块链、积分股、发圈赚佣等为幌子欺骗消费者加入;
3)假借慈善、扶贫、创新、国家扶持项目、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等旗号吸引消费者加入;
4)以招聘、招工、兼职等名义招揽消费者加入;
5)借助虚拟网络,以电子商务、电子币、原始股投资、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网点加盟、网络学习培训、微信营销等名义诱导消费者加入;
6)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帮助;
7)利用公司的产品、销售队伍、物流体系、结算平台等资源开展上述违法活动。
19. 本规范未明确列举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第二条的原则进行定性并予以处分。
20.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按照《业务守则》处分等级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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